校党秘〔2017〕67号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以及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重要作用。
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一般由校党委统一确定,或者由党总支(直属支部)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校党委同意。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三)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四)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受到诫勉谈话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校党委同意。
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八条 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第九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提前10日报校党委审核,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
(二)向本单位干部群众和所属党支部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通过个别访谈、设置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认真梳理。涉及班子的向班子全体成员通报;涉及个人的由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原原本本地分别反馈给本人,本人就反映的有关问题向组织作出说明。
(三)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所在单位负责人谈心,同时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四)撰写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个人发言提纲还应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代表班子作对照检查。
(三)班子成员及处级党员领导干部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四)主持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在会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
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一般为非中共党员处级干部、担任非领导职务处级干部、基层党支部书记等。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对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需要校党委帮助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校党委报告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校党委。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征求意见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向所属党支部通报,通报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生活会时间、参会人员、主题、查找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等。对于师生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履行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领导责任,书记是召集人。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根据校党委要求和师生反映的问题,同班子成员交心谈心,对班子及其成员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三)以身作则,带头学习,认真撰写发言提纲;带头并正确引导班子成员及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代表班子进行对照检查,对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做出评价和总结。
(五)主持制定班子的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十七条 校党委通过派出督导组、派人列席等方式,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对问题突出的班子,严肃指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切实帮助解决。具体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 校党委班子成员每年参加所联系学院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纳入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班子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应当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办法(试行)》(院秘〔2010〕1号)同时废止。